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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8********,汉族,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镇**村**村现租住遂昌县**街道********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危险驾驶

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豪门KTV饮酒、唱歌,嗣后驾驶车牌号为浙K69****汽车驶往遂昌县妙高街道吴乐畈村的租房,后又驾车驶至豪门KTV门口,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当日凌晨4时2分许,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在遂昌县中医院提取谢某甲的血液样本,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

二、寻衅滋事

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在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豪门KTV前台买单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以脚踢方式对在场的朱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进行殴打,被人劝散后返家。因对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豪门KTV前台不帮助自己而心生怨恨,谢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浙K69****汽车返回豪门KTV门口,与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谢某甲驾驶车辆撞向王某某,被其避开,将停放在路边邓某某的浙K09****汽车、吴某某的浙K58****汽车撞坏。下车后,谢某甲又以拳打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在前述的殴打过程中,致朱某某、王某某及谢某甲轻微受伤,朱某某、王某某不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经遂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邓某某汽车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1659元,吴某某汽车被损毁的价值为人民币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被接到报警的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后,谢某甲赔偿了邓某某、吴某某的汽车损失,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钓鱼竿一支;

2.书证:户籍资料、身份资料、提讯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扣留物品发还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保险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现场照片、呼出气体与血液检测照片、鉴定委托书、聘请书、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血液检验结果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遂昌林新车辆修理厂发票、结算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光盘刻录数据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雷某甲、雷某乙、蓝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谢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医所(2019)毒鉴字第***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遂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定(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19年10月19日豪门KTV门口路段视频监控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0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青

检察官助理:邓芸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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