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谢**,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3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新疆麦盖提县沙漠花园********。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陈**,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30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刀郎小区********。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艾**,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0515,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希依提墩乡********,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陈**、艾**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谢**、陈**、艾**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被告人谢**、陈**、艾**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谢**、陈**共同投资经营麦盖提县**火锅店。2020年3月,被告人谢**、陈**两人商量后认为“老油”能节约成本,遂指使该火锅店打锅师傅艾**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油进行回收,并提炼加工后与新油混合后重新供消费者食用。2020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艾**按照谢**的安排,两次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油进行回收提练共计26公斤左右,其中15公斤已供消费者食用,营业收入25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被告人谢**、陈**、艾**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陈**、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陈**、艾**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将客人吃剩的锅底油回收,提炼加工后与新油混合重新供消费者食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自首、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志成
检察官助理:杨丽敏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陈**、艾**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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