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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波、彭望松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谢波,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湖南省双峰县******村民组**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合亮,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望松,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第**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波、彭望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1日至8月29日,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还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2日,2019年9月30日至10月14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谢波在“某某哥”开设的非法网站担任业务员,负责拉人从中获利。同年3月,谢波按照“某某哥”的安排与被告人彭望松一同至湖南郴州,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冒用他人身份持他人信用卡12张取款30万元,交给“某某哥”后,谢波借回归自己使用,并还获利5万元。5月26日,“某某哥”与谢波、彭望松联系取款事宜,并承诺按3%作为报酬,谢波、彭望松遂于当日23时30分许,戴口罩伪装后,在娄底市娄星区**大道**银行ATM机,冒用他人身份取款,其中谢波持他人信用卡12张取款20万元,彭望松持他人信用卡8张取款15.5万元,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谢波、彭望松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资料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彭某甲、廖某某、彭某乙、路某某、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波、彭望松的供述和辩解;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波、彭望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波、彭望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谢波、彭望松均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谢波、彭望松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波、彭望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谢波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彭望松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琳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谢波现取保候审在家,谢波手机1867037****

2.被告人彭望松现取保候审在家,彭望松手机1776938****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侦查卷陆册,光碟壹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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