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灵智,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转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灵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灵智为非法牟利,明知从香港购买手表进境需向海关缴纳税款,仍伙同林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水客或自身携带方式走私47只手表入境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37.72349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谢灵智在网上认识香港手表卖家林某某(微信昵称:阿LAM 香港全新腕表 一手最低價,微信账号:linliwu1987),即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天恒小梓,微信账号: xielingzhi31363936)向林某某咨询和购买手表。当有客户向被告人谢灵智预订某品牌型号的手表时,被告人谢灵智通过微信与林某某联系,确认购买并支付货款后,林某某即安排“水客”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手表从香港偷带进境至广东省深圳市邮寄给谢灵智,或由谢灵智到香港携带手表进境。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谢灵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林某某购买22只手表入境销售,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9.101069万元。
2、2016年7月,被告人谢灵智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天恒小梓,微信账号:xielingzhi31363936)与手表卖家易某某(微信昵称:易同学的中年,微信号码:B1217AV)联系咨询和购买手表。被告人谢灵智根据客户预订的手表品牌型号向易某某咨询有无及价格,确认购买并支付货款后,易某某即安排其香港员工组织货源并通过“水客”曾某某等人将手表从香港偷带进境至广东省深圳市交与易某某的深圳员工,由深圳员工邮寄给谢灵智。2016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灵智通过上述方式共向易某某购买25只手表入境销售,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58.622429万元。另被告人谢灵智支付人民币48.8万元购买的一只百达翡丽手表,因易某某案发而未走私进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谢灵智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二只、电脑主机一台;
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快递单据、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出入境记录、销售收据、利润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易某某、黄某某、罗某某、曾某某、蒲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灵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灵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手表入境贩卖,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灵智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君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灵智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捌册、移动硬盘壹个。
4.电脑主机壹台、手机贰只、POS机壹只、账本伍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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