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谭久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忠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久桥与被告人段忠有事前邀约,由谭久桥盗窃工地内的施工电梯电缆线卖给段忠有。
1.2019年11月12日凌晨,段忠有驾驶其云******号车载谭久桥至昆明市呈贡区中铁佳苑工地,由谭久桥将该工地2栋、6栋共计314.21米施工电梯电缆线割断后盗走,段忠有在工地外接应。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015元。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二人以同样方式至昆明市呈贡区宝珠街山河集团工地,将该工地内共计201.13米施工电梯电缆线割断后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4481元。
3.2019年11月17日凌晨,二人以同样方式至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家园二期工地,将该工地内共计208.2米施工电梯电缆线割断后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489元。
上述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09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盗电缆线剩余部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清单、测量、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久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谭久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子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久桥、段忠有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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