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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4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的辩护律师李永忠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辩护人,李永忠,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被告人谭某某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广州分公司”)签订《联合经营协议书》,联营湛江东海岛宝钢湛江钢铁和中科炼化两个项目,实际由谭某某挂靠中集广州分公司以其名义对外承揽业务,由谭某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中集广州分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2014年1月,谭某某在未经中集广州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刻了“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工程处”的印章,并使用该印章分别加盖在拟制的与朱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人签订的《黄砂购销合同》、《建筑碎石购销合同》等10份购销合同上,然后将该10份合同送往中集广州分公司,欲申请以中集广州分公司湛江工程处的名义向社会财团借款。谭某某私刻印章的行为被中集广州分公司发现。该分公司将谭某某私刻的“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湛江工程处”的印章予以追缴并销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谭某某向中集公司出具的承诺保证书、章备案报告等:2.证人黄某池、黄某勇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私自伪造公司专用印章一枚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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