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住钦州市**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8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利用互联网窃取网贷平台贷款人员信息数据,然后通过QQ出售给他人牟利。经查,在被告人谭某某电脑中存放的公民个人信息有101725条。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坦白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秋桦
2020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3.光盘三张、移动硬盘一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