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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一部刑诉〔2020〕6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新建区**公司职工,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8月4日,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和艾某某等五位战友在南昌市新建区红谷十二庭附近的一家“外婆菜”酒店吃饭,谭某某喝了约二两多的“天之蓝”白酒一杯。饭后,谭某某先坐洗车店老板的车到新建区礼步湖大道的一家洗车店,拿到自己车后独自驾驶赣******小车从新建区到湾里区与朋友谈业务。20时12分,谭某某驾驶赣******小车行至湾里大道,遇湾里交警大队正开展酒驾整治,在对谭某某进行呼气测试时,发现其呼气值为106MG/100ML,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南昌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检。2019年12月12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45MG/100ML,达醉驾标准。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湾里大队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坚

检察官助理:顾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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