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本市蓝田办事处**路的刘某某的“金**”食品店吃饭,吃饭过程中谭某某饮用了三杯雪花啤酒和一杯多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当日16时许,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经文艺路、工农路、交通路沿街叫卖水果,行驶至涟源市人民中路与文艺北路交叉路段时,因道路拥堵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再次造成交通拥堵。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疏导交通时,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对谭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谭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1ml/100ml。
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血样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文建庄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