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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12日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本市蓝田办事处**路的刘某某的“金**”食品店吃饭,吃饭过程中谭某某饮用了三杯雪花啤酒和一杯多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当日16时许,谭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经文艺路、工农路、交通路沿街叫卖水果,行驶至涟源市人民中路与文艺北路交叉路段时,因道路拥堵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再次造成交通拥堵。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疏导交通时,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民警对谭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谭某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81ml/100ml。

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被涟源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酒精呼吸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提取血样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建庄

2018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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