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住址:水富县**乡**号(现住**镇**村**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水富北大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北大门大道牛角背加油站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心护栏,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和道路中心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水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88.5mg(毫克)/100mL(毫升)。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综合信息查询、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谭某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费用清单。
2、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宜公物鉴(法化)字【2020】982号理化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血液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讯问、抽血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经依法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明春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