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街村委**村**号。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昆明市**陆桥***餐馆吃饭期间饮酒。2018年9月16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小区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4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谭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人民币,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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