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桂阳县**路**号,现住桂阳县**路**栋**号。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桂阳县**路**栋**号的房屋容留彭某某、侯某某及曹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次日凌晨,公安民警将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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