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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区**单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本案退回丰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都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丽都宾馆用朋友秦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的身份证登记由自己出资开了“666”房间。2019年5月14日14时许将“666”房间换至“888”房间,后续房至2019年5月17日。

2019年5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上述“888”房间内,容留陈某某、秦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告人谭某某参与吸食。2019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秦某某等人被丰都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对谭某某、秦某某的尿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冰毒一栏均呈阳性。

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提取的开房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未成年人等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永芳

检察官助理:赵晓琳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丰都县**园**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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