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 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7********,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乡**村**号。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1月25日晚,赵某某、农某某(均已判刑)为劫取财物,以收购生姜为诱饵,将欲做生姜生意的被害人陆某某、莫某某、范某某骗到龙州县**乡**村**屯。当晚赵某某通过谭某乙纠集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均已判刑)等人持刀械等凶具,在龙州县**乡**小学篮球场对陆某某、莫某某、范某某等人进行威胁,共抢走19550元、寻呼机一台、皮鞋两双等物品。作案后,谭某丁等人携带赃款赃物逃离现场,赵某某、农某某则佯装成受害人与被害人陆某某、莫某某、范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到龙州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判决书等书证,谭某庚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人赵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甲指认、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19950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其在犯罪中是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案发后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检察官助理:龙民奎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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