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乘车由湖北省来凤县至湖南省龙山县城。当日12时许,谭某某途径**县**街道**路**名苑3单元1栋楼梯口时看见一辆红色女式摩托车,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女式摩托车套锁撬开后盗走。谭某某将摩托车骑至湖北省来凤县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湖北省来凤县籍男子。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值4000元。
2020年10月23日,谭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购车发票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陈述;5.价格定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其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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