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阿宝),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0********,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镇**村**屯**号,现住现住龙州县龙州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盗窃电动车及手机,于2020年10月1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龙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2020年10月25日被执行,现羁押在龙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到广西龙州县南百超市准备购物时,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南百超市门口停车场一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龙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00元人民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