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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阿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83********,壮族,文盲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同住址为广西龙州县**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龙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伙走私、花钱销案、花钱买药、花钱赎货、做生猪生意等理由,诈骗他人共计340500元人民币。具体为:

1.2019年5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虚构合伙走私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莫某某40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虚构合伙走私、花钱赎货、花钱买药、花钱销案、花钱疏通关系等理由,诈骗被害人何某某2475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份至2020年4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虚构做生猪生意、养猪、走私看路、花钱赎货、交码头费、还朋友钱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闭某某5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340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佳财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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