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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19〕40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9********,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南川区**公司职工,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办事处**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许,朱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在**小区**栋**单元**房间(系张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租住,2019年4月6日张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将房间钥匙交给谭某某)内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小包冰毒及四颗麻古,后离开,在南阳城小区后门被民警抓获。随后,王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谭某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小包冰毒和两颗麻古,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王某甲人身及随身物品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2小包(净重0.17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净重0.21克),在朱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1小包(净重0.48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净重0.44克)。民警对该房间搜查,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和片剂,经称量晶体净重27.21克,片剂净重14.02克,同时查获小型电子秤、手机、现金、房间钥匙和吸毒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租房合同、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19]2128号检验报告、南川公鉴(电物)[2019]41号检验报告、渝公鉴(DNA)[2019]4127号DNA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6.其他证据材料:诉讼证明类文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2.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九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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