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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村委会**村**巷**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居**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通知阳江市法律援助处为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怀疑妻子林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因此事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11月27日晚,谭某甲和林某某因离婚分房的事再次发生争吵。2019年11月28日10时许,谭某甲和林某某两人在位于阳江市高新区平冈镇**居**栋**房家中的厨房煮早餐时,谭某甲产生杀死林某某的想法,并抓住林某某的头发将林某某头部往墙上撞,随后谭某甲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向林某某,林某某则大声呼救。女儿谭某乙听到呼救后从房间出来,此时林某某倒在地上,谭某甲用菜刀抵住林某某的颈部,谭某乙拉住谭某甲并将其推到客厅,林某某则趁机夺走谭某甲手中菜刀逃到家门口的电梯处,并与屋内的谭某甲对骂。紧接着谭某甲冲出屋外将林某某从电梯里拉出并绊倒在地上,又抓住林某某的头连续多次撞向地面,接着又抢过林某某手中菜刀向林某某的头、颈部连砍数刀,致林某某当场死亡。期间,谭某乙在一旁阻拦未果,还被谭某甲砍斩时伤到手、足部。随后谭某甲去到裕华居小区保安亭告诉保安其杀了自己的妻子,让保安打电话报警,保安遂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

经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被锐器砍击颈部致颈部大血管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对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媛

检察官助理:费荣俊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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