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路**号,住防城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谭某甲为获取利益,以销售为目的,安排人员运输无合法手续香烟至位于防城区珠河街道办冲稔村杨梅坪组的其注册的防城港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存放,过程中安排谭某乙、李某某召集“看路”人员在香烟运输至仓库途中“看路”(查看是否公安民警等人员以躲避检查)。之后,谭某乙召集了刘某某,李某某召集叶某甲、叶某乙、禤某甲,禤某甲召集禤某乙、许某某为谭某甲的香烟运输中“看路”。同年6月2日0时10分许,公安民警在防城港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仓库抓获谭某甲,并当场查获谭某甲放置的无合法手续的芙蓉王牌香烟共计10658条,经检验、认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格人民币266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香烟、对讲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郑某某、梁某某、胡某某、曾某某、谭某乙、李某某、刘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禤某甲、禤某乙、许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抽样、辨认等笔录;
6.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蓉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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