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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睿、冉某甲非法拘禁、赌博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谭睿(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街道**路**号**。2004年6月24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2005年9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4月23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路**号**单元**。2015年3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罚款500元。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8年9月6日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睿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冉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谭睿的辩护人曾勃、李海平和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批准,本案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谭睿犯赌博罪的事实

1.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至次日6时许,被告人谭睿组织杨某某、周某甲、隆某某在丰都皇都大酒店开房以人民币100元为底,人民币800元封顶的方式炸金花进行赌博。被告人谭睿在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睿组织杨某某、隆某某、张某某等人在丰都皇都大酒店开房以上述方式炸金花进行赌博。被告人谭睿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赌资金额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

3.2014午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睿组织周某甲、隆某某、张某某等人再次在丰都皇都大酒店开房以上述方式炸金花进行赌博。被告人谭睿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10000元以上。

二、被告人谭睿、冉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谭睿的母亲汪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给王某某。2016年1月份,王某某的大嫂秦某某与谭睿协商后约定由秦某某帮王某某归还10万元,且包含利息,归还后王某某与汪某某的借贷关系结清,汪某某亦同意,后秦某某还款人民币10万元给汪某某。

2017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谭睿驾车载被告人冉某甲与冉某乙(另案处理)到重庆市南岸区找王某某还钱,找到王某某后,冉某甲与冉某乙将王某某喊到谭睿驾驶的车上,谭睿让王某某归还利息,并将王某某带至重庆市**区**小区**栋**其租住屋内,在该住房内,冉某甲用手打了王某某头部两下,后谭睿、冉某甲将王某某坐在地上的视频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并写有文字“各位朋友,曾经丰都的女骗子,王某某。今日被缉拿归案。欠钱的朋友们报上名来”,亦用王某某的手机发了该视频。次日凌晨,王某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向周某乙借到1万元人民币交给汪某某后得以离开。王某某被非法拘禁时长达7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睿、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手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睿、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睿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谭睿、冉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谭睿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冉某甲的刑事责任。在赌博罪中,被告人谭睿具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谭睿、冉某甲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谭睿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冉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睿、冉某甲均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睿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睿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谭睿、冉某甲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睿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冉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纯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睿现被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冉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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