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住**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积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豆某某驾驶川WFK5**号小型轿车沿积石山县银川路段时,与马某某驾驶的甘N545**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驾驶员马某某报案,积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发现驾驶员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豆某某呼气就行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的结果为223. 0mg/10Oml,执勤民警将驾驶员豆某某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
2018年11月8日,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对豆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鉴定,被鉴定人豆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55.5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单、到案经过、驾驶信息查询; 行驶证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测试血液酒精浓度;检验血液、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告知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调取证椐通知书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甘2927刑初85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在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但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东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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