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貌老三(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现住缅甸木姐市**街路边。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貌老三涉嫌盗窃罪、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貌老三多次在缅甸木姐与中国瑞丽姐告国境线围栏处偷越国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貌老三将被害人腊某某停放在瑞丽姐告新天地停车场的价值人民币3168元的酒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貌老三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瑞丽姐告滨江路11-20号对面人行道上的价值人民币1820元的白色创新牌摩托车盗走。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貌老三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瑞丽市姐告翠都国际21-42号铺面人行道上的价值人民币2320元的白色保时马牌电动车盗走,并在翠都国际保安对其进行追捕时,使用一把水果刀抗拒抓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貌老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貌老三在盗窃他人财物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貌老三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5张,其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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