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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贲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住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贲某某驾驶桂C****5号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由南往北行驶至国道321线583公里(雁山区周家路口路段)时,撞上同向在其前方行驶的由秦某某驾驶的桂B****6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贲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后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山大队认定,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贲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委托书、户口本、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抽血照片;6. 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贲某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一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容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项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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