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8〕44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5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20日);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贺某某假借国家领导人亲属的身份,以能够出具中国银行送款单等协助被害人李某某融资为由,在本市东城区工人日报社天讯饭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安德公路储蓄所等地,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3月25日, 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送款单、存取款凭证等;2. 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2018年9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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