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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贩卖毒品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吸毒人员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易某某约定以500元购买1克毒品K粉。易某某通过微信将此消息发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表示同意并将交易地点发给易某某。易某某带刘某某到约定地点衡阳市**路附近一栋民房里,被告人将一包毒品K粉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则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500元。

2019年12月17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贺某某贩卖毒品一事,民警遂让刘某某继续与易某某联系,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易某某约定以3300元购买6克毒品K粉,并定在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酒店交易。易某某通过微信将此消息发给被告人贺某某,被告人表示同意,并于当日与易某某一起来到约定地点,民警当场将前来交易的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身上搜出10包疑似毒品K粉,总重为12.78克。经鉴定,该10包疑似毒品K粉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素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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