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7年4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瞿某甲(曾用名瞿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北省浠水县**镇**路**号。因无证驾驶,于2006年5月被浠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罚款人民币200元;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81年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7月被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多次在湖北省罗田县、安徽省金寨县境内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贾某某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240元及金戒指一枚;被告人叶某某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739.2元;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作案4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240元及金戒指一枚;被告人瞿某甲盗窃作案3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739.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瞿某甲驾乘车辆至罗田县**镇**家园第二排私房张某某家,利用钓竿勾取财物的方式,从一楼客厅钓出一个男士单肩包,窃得包内的苹果手机一部、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39.20元。
2、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四人乘车至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甲步行至**镇**局家属楼陈某乙家,贾某某使用锡纸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陈某甲在放置于客厅的黑色皮包里窃得现金1400余元。被告人叶某某、瞿某甲步行至**镇**巷***宿舍楼*栋*单元*层的卢某某家,在卧室发现一保险柜,遂使用卢某某家中的菜刀、起子等工具撬开保险柜,窃得黄金戒指、手镯、现金等物品,后被告人叶某某分得赃款6800余元。
3、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甲驾乘车辆至罗田县**镇****酒店徐某某家,盗走一箱白云边白酒,两瓶天之蓝白酒,一套渔具。经鉴定,被盗白酒、钓鱼用具价值人民币4840元。
4、2020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甲驾乘车辆至罗田县**镇,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区*栋*室的家中实施盗窃,盗得金戒指一枚。
5、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乘车至英山县**镇,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位于**街*栋*单元*室的家中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乙、卢某某等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6.录像光盘;7.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陈某甲、瞿某甲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方金炯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瞿某甲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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