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太白湖区**庄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太白湖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6月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湖新区大队处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00时08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非营运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济宁市**路**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贾某某案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2.6mg/100mL。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4.执勤民警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1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