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住襄汾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6日由襄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6时许,在襄汾县**镇**村晁某甲家,被告人贾某某与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贾某某将晁某某致伤。经鉴定,晁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辉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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