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融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贾某甲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砍伐了其向某某村某某屯2队购买的位于融水县某某乡某某村4林班96.2小班(地名:“引迷荣”)的杉木并出售。经广西靖西市润泽林业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测算,被滥伐林木森林蓄积量为11.4立方米,出材量为8立方米。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为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林权证复印件、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贾某乙、贾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伐区调查报告、价格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甲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单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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