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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庄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西平县**市场院内十字路口北焦某某门前,将焦某某放置的铁质地锅炉子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0元。

2.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西平县**市场院内西门北侧墙边,将邵某甲停放的自行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50元。

3.2020年7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西平县柏城街道办事处*庄居委会杨某某家门前,将杨某某停放的自行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50元。

4.2020年7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贾某某窜至西平县**街道办事处*庄居委会*庄社区西北邵某乙工地处,将工地施工用的手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谅解书、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邵某甲、杨某某、焦某某、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证结论书;6.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勋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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