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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东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赖东,绰号“东娃子”,男,出生于1993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93********,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涂兴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通过打电话和微信聊天的方式联系被告人赖东购买200元的毒品并按赖东的要求约定在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前街“三娃子”烧烤店门口交易,随即赵某某通过微信向其发出200元用于购买毒品的微信红包,赖东收取后在位于顺河前街“三娃子”烧烤店门口赵某某车牌为川B3****的车内向赵某某贩卖0.26g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赖东随即下车离开,在离开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赖东所贩卖的毒品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侦查查明:2020年05月11日,赵某某(另案处理)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200.00元购买约0.2g的冰毒;2020年05月26日,赵某某以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360.00元购买约0.4g的冰毒;2020年06月02日,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300.00元购买约0.3g的冰毒;2020年06月04日,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300.00元购买约0.3g的冰毒;2020年06月12日,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480.00元购买约0.5g的冰毒;2020年06月13日,赵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480.00元购买约0.5g的冰毒;2020年06月13日,赵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190.00元购买约0.2g的冰毒;2020年06月14日,赵某某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向赖东支付人民币190.00元购买约0.2g的冰毒。被告人赖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罗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立功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东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强

检察官助理:张山水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赖东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拾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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