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060号
被告人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86********,满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辽宁省凤城市**村**。2003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4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900元,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2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赫某某分别窜至本市**镇、**街道共实施盗窃2次,共计窃得价值约人民币3370.6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赫某某用路边石头砸破被害人侯某某停放在本市**镇****厂围墙外的广汽传祺商务车后挡风玻璃,但未窃得财物;
2.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赫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路**号**学校旁,用路边石头砸破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附近的吉利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在车后备厢窃得价值人民币569元的“三利达唐宗”反曲弓套装一套。后被告人赫某某采用同样方式,砸破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附近的本田越野车后挡风玻璃,在车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95元的“新秀丽”牌双肩背包一只、价值人民币310元的“蔻驰”牌钱包一只、共计折合约人民币2096.6元的泰铢、卢布等外币若干以及证件、衣物等。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赫某某已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侯某某、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订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维修结算单、车辆档案信息、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图及照片、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赫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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