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前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79********,汉族,无文化,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西厢房**号楼门市**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200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前富于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前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赵前富窜至海伦市**小区**超市,用手将超市西侧窗户推开进入室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10000元人民币盗走,所盗赃款被其日常生活挥霍掉。
2.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前富窜至海伦市**小区**号楼**超市,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超市后面窗户护栏剪开进入室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所盗赃款被其日常生活挥霍掉。
3.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前富窜至海伦市**小区**超市,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超市后面窗户护栏剪开进入室内,将收银台抽屉内的26000元人民币盗走,所盗赃款被其日常生活挥霍掉。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前富被海伦市公安局在海伦市东方名苑小区西厢房北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海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说明等;
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丙、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前富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前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前富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前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赵前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琳琳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前富现羁押于海伦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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