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7月27日因酒驾被显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赵*酒后驾驶陕EC****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大街十字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赵*的供述;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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