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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13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委**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上清路南侧一平房内,利用散装白酒灌装的方式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2019年1月16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平房内查获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的500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5460瓶(鉴定价值64428元);265ml牛栏山二锅头白酒440瓶(鉴定价值3432元);100ml江小白白酒432瓶(鉴定价值7344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75204元,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生产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价值67860元。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双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雪梅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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