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某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南山驾校门前,通过一陌生女子用五百元人民币购买一张假准驾车型A2驾驶证。2020年5月24日上午10 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牌为吉C*****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南桥公安检查站时被特警支队检查时,查获其持有虚假的准驾车型A2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查获经过;(4)到案经过;(5)违法犯罪查询;(6)常住人口详细信息;(7)刑事判决书;(8)情况说明;(9)机动车、驾驶人信息;(10)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11)刑事判决书;(12)指认买卖假驾驶证地点照片。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全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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