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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国盾**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新村**期**号楼**单元**,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号:豫CA****)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其车前部将骑自行车人阚某某(男,河北省人,殁时26岁)连人带车撞出,造成阚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阚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材料、工作说明、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检察官助理:何佳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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