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903号
被告人赵某某,性别:**,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67********,**族,**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县**路巷**号**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牌号为浙******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向北左转弯通过路口北侧人行横道时,恰遇黄某某由东向西通过人行横道,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部与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倒地,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物损人民币763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赵某某即拨打“110”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调解,已补偿并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万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视听资料、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视频来源情况说明、照片等,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等。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被害人死因、发生事故车辆的性能、速度、碰撞形态等。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据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车辆物损的鉴定及事后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谅解。
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驾驶资格、车辆情况等。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等事实。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蓉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62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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