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现住该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3时17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冀D*****/鲁J****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济南市长清区**镇**村砂场装砂后,沿省道10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公里处济南市长清区**镇**桥时,因夜间行驶未仔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南北道路中心线东侧机动车道路面内、靠近中心线附近位置,与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行人杨某某被碾压拖动,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在现场等侯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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