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现住甘肃省山丹县**乡**村**社,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玉门市老市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七一路相交路口处下坡路段时,发现其所驾驶的车辆刹车出现故障,制动不良,遂跳车逃生,失控自卸货车冲下路与路边行人马某某相撞后撞到路边水泥墩后倾翻,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 年4 月19 日,经玉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侵犯了公共安全与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雅娇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1册,光盘4张;
3.补充材料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