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三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时2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北京现代SUV,途经本区小南路与荷花路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检测单、人员档案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民警陈某某、彭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抽血录像及截图、道路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萍

检察官助理 胡媛媛

2020年10月26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677****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