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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乡驶往**镇**村,途径**乡**路段时,与张某某均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接触。经对赵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提取血样送检,乙醇含量为148.53mg/100ml。经镇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证人张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检察官助理:罗倩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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