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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号,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渝GM****的二轮摩托车从南川区马鞍山出发,往南川区南城街道清泉社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413省道53公里500米路段时,赵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撞击同向行驶的由莫某某驾驶的渝GN****小轿车尾部,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伤情诊断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  勇

检察官助理:汪俊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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