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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合同诈骗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住准格尔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0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与二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签订共以1800000元转让煤场及设备(含装载机)的协议,约定机号196593装载机的转让价格为300000元,并隐瞒该装载机处于融资租赁期间,未付清租金的事实,致该装载机于2012年6月被融资租赁公司以被告人赵某某未付清租金为由扣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煤场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收回通知书、证明、收据、信用社回单、业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公证书、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还款计划表、配偶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田某某;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杨某某;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赵某某;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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