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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9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住**镇**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4日凌晨三时许(03:04:15),天津市公安局110接一女士用手机报警,称在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楼楼道内有人醉酒闹事,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王顶堤派出所民警王某甲、沈某某依法出警,到达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并处置警情。警察执法记录仪视音频同步记录证明:现场有一名男士即被告人赵某某,有两名女士即赵某某的前女友田某某和田某某的好友王某乙,警察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被告人赵某某上警车带离现场。三人上警车后,民警关闭了执法记录仪的记录功能,民警王某甲开车、民警沈某某与被告人赵某某坐在后排。回所途中在警车内,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打伤民警沈某某的眼部、鼻部、嘴部等,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伤情临时性检验说明书证明,最低损失程度构成轻微伤。民警沈某某称,在赵某某殴打其时将沈某某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录音功能开启,所以民警沈某某记录仪的音频记录了车内三人的语音及其他场景的语音。语音中有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打伤警察的现场供述和辩解。

另查,2017年8月30日,沈某某、赵某某二人自行签订谅解协议书:“赵某某一次性赔偿沈某某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并已经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沈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人民警察依法出警,执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被告人赵某某在警车内打伤依法处置警情的民警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纪全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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