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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无曾用名、绰号,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物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包头市九原区**物业宿舍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到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包头市滨河新区**物业宿舍内多次容留王某某、孟某某、党某某吸食安纳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2.证人孟某某、党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扣押笔录;

5.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安全管理法规,多次非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静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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