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74********,汉族,大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号,现住址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7 月9 日22 时38 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讷河道与高峰路交口南侧“小秦精品羊汤”门前,在该地吃饭的赵某某、国某某、孟某某因旁边饭店门口的醉酒人员李某某把一个酒瓶扔在路边,赵某某、国某某、孟某某追赶李某某至北辰区高峰路天津日报发行社门口,三人动手殴打李某某,其中赵某某用拳击打李某某面部,随后用脚踢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右眼受伤。经法医学伤情鉴定,李某某右眼视力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右眼球破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迪安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证人李某等人证言;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魏海晓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