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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排放污染物,于2018年3月16日被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3月20日被威县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至2017年底,被告人赵某某在威县**镇**村自己家中非法鞣制羊皮,三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院外的河沟内。经威县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鞣制羊皮的污水六价铬含量为0.9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威县公安局民警对赵某某的鞣制羊皮池进行检查;2.鉴定意见:威县环境保护检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9年3月12日

附:

   1.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2.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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