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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单位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住所山东省商河县**镇**村,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11977********,**纺织公司股东、监事,联系方式1336104****。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纺织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2日、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纺织公司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8日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担任**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与山东**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针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联系,在双方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纺织公司名义为**针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其中2份被作废,其余129份全部被**针织公司认证抵扣税款,认证抵扣的发票价税合计1360.613138万元,税额共计173.369808万元(详见附表)。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为**针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赚取开票费共计47.006896万元,用于被告单位的运营周转。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代表被告单位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款47.006896万元,本院依法将该款予以扣押,现该款暂存于商河县财政局涉案款物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查询明细、认证结果清单、企业信息、税务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纺织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告单位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的负责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567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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